平均地權條例  漲價歸公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51條
依本條例施行漲價歸公之收入,以供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扶 助殘障等公共福利事業、興建國民住宅、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興辦公共 設施、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推展國民教育及實施平均地權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