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漲價歸公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44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或自耕之農業用地,另 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者,依法退還其出售土地所繳之土地增值稅。

前項土地被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取補償地價後,另行購買使用性 質相同之土地者,依法退還徵收土地所繳之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