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照價徵稅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25條
供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 、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等所使用之 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予適當之減免;減 免標準與程序,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