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總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其有關土地債券之發行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