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照價徵稅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19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 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 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