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總則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4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設置農村社區土地 重劃委員會;農村社區得設置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協助辦理農村社區更 新及土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成果維護事宜。其組織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會定之。

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規劃、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