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28條
重劃分配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在土地所有權人依第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