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27條
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確定後,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據分配結果 重新編號,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及變更登記,並通知 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換領土地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費;未於 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其原土地權利書狀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