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26條
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出租公、私有耕地因實施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 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

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下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 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 ,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而訂有 耕地租約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 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 劃共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