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25條
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上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權利價值,主管機關 應於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達成協議者,依其 協議結果辦理;協議不成者,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地價提存之,並 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