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24條
因重劃致地上權、永佃權或地役權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 消滅。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地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

土地、建築改良物經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因重劃而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者 ,各該權利視為消滅。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以其所分 配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但建築改良物非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其 建築改良物之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得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

前二項請求權之行使,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