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23條
重劃區內土地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 管機關於重劃土地分配確定後,依據分配結果予以協調清理後,逕為轉載 或為塗銷登記,並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