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20條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之分配結果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向該 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 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前項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查處。其涉及他人權利者 ,應先發交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立者,由該管直轄市 或縣 (市) 主管機關調處。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之調處如有不服,應 當場表示異議。經表示異議之調處案件,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報請上級機 關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