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19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即將分配結果,於 重劃區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或重劃區之適當處所公告之,並以書 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