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重劃負擔及工程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辦理重劃時調查各宗土地之位置、交通及 利用情形,並斟酌重劃後各宗土地利用價值,相互比較估計重劃前後地價 ,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計算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費用負擔、 土地交換分配及變通補償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