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總則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8條
主登記,指土地權利於登記簿上獨立存在之登記;附記登記,指附屬於主 登記之登記。
主登記之次序,應依登記之先後。附記登記之次序,應依主登記之次序。
但附記登記各依其先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