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登記處理程序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67條
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公 告註銷:

一、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者。

二、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經檢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者,或他項權利人 出具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並經申請人檢附未能提出之切結書 者。

三、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者。

四、申請塗銷信託、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經權利人檢附切結書者 。

五、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經登記 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換領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 提出者。

六、合於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九款及第十二款情形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