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總則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6條
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 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 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經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 後,為登記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