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登記處理程序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5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 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二、依法不應登記者。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 間有爭執者。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