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登記處理程序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55條
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辦理審查人員,應於登記 申請書內簽註審查意見及日期,並簽名或蓋章。

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者,應即登載於登記簿。但依法應予公告或停 止登記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