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24條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 :

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二、登記名義人。

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