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24-1條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 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 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前項第二款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但為權利 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 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 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

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申請提供,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