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22條
一宗土地之登記簿用紙部分損壞時,登記機關應依原有記載全部予以重造 。登記簿用紙全部損壞、滅失或其樣式變更時,登記機關應依原有記載有 效部分予以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