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19條
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除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永久保存 外,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前項文件之保存及銷毀,由登記機關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