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16條
登記簿用紙除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外,應分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 利部,依次排列分別註明頁次,並於標示部用紙記明各部用紙之頁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