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他項權利登記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116-1條
同一標的之普通抵押權,因次序讓與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應由受讓 人會同讓與人申請;因次序拋棄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得由拋棄人單 獨申請之。

前項申請登記,申請人應提出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條規定之文件,並提出 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