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他項權利登記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115條
同一土地權利設定數個抵押權登記後,其中一抵押權因債權讓與為變更登 記時,原登記之權利先後,不得變更。

抵押權因增加擔保債權金額申請登記時,除經後次序他項權利人及後次序 抵押權之共同抵押人同意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外,應就其增加金額部 分另行辦理設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