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他項權利登記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115-2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因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而申請變更為普通抵押權時,抵押 人應會同抵押權人及債務人就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申請為權利內容變更 登記。

前項申請登記之債權額,不得逾原登記最高限額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