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他項權利登記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113條
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共同為擔保時,應就增加 部分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並就原設定部分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