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他項權利登記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111-1條
申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擔保債權之金額、 種類及範圍;契約書訂有利息、遲延利息之利率、違約金或其他擔保範圍 之約定者,登記機關亦應於登記簿記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