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他項權利登記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109條
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應於供役不動產登記簿之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 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需役不動產之地、建號及使用需役不動產之權利 關係;同時於需役不動產登記簿之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供役不動產 之地、建號。

前項登記,需役不動產屬於他登記機關管轄者,供役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 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登記機關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