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他項權利登記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109-1條
申請典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其設定之範圍及典價;並 依約定記明下列事項:
一、存續期間。
二、絕賣條款。
三、典物轉典或出租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