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他項權利登記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109-1條
申請典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其設定之範圍及典價;並 依約定記明下列事項:

一、存續期間。

二、絕賣條款。

三、典物轉典或出租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