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他項權利登記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108條
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 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 範圍位置圖。
前二項位置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