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地籍通則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38條
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 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

前項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