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地籍通則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37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 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