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征收程序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233條
征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

但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舉辦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事業 征收土地,得呈准行政院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