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法例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2條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 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 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 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 等屬之。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