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土地增值稅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183條
規定地價後十年屆滿,或實施工程地區五年屆滿,而無移轉之土地,其增 值稅向土地所有權人征收之。

前項土地設有典權者,其增值稅得向典權人征收之,但於土地回贖時,出 典人應無息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