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土地增值稅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181條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左列之規定。

一、土地增值實數額在原地價百分之一百以下者,征收其增值實數額百分 之二十。

二、土地增值實數額在原地價數額百分之二百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征收 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一百部份征收百分之四十。

三、土地增值實數額在原地價百分之三百以下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征 收外,就其超過百分之二百部份征收百分之六十。

四、土地增值實數額超過原地價數額百分之三百者,除按前三款規定分別 征收外,就其超過部份征收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