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土地增值稅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178條
土地增值總數額之標準,依左列之規定。

一、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於絕賣移轉時,以現賣價超過原規定 地價之數額為標準。

二、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於繼承或贈與移轉時,以移轉時之估 定地價超過原規定地價之數額為標準。

三、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於下次移轉時,以現移轉價超過前次移 轉時地價之數額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