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地價稅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174條
私有荒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征荒地 稅。

前項荒地稅,不得少於應征之地價稅,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