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地價稅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173條
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征空地 稅。
前項空地稅,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三倍,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