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地價稅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170條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前條稅率征收,超 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左列方法累進課稅。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百分之五百以下者,其超過部份加征千分之二。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一千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征收外,就其已 超過百分之五百部份加征千分之三。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一千五百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征收外,就 其已超過百分之一千部份加征千分之五,以後每超過百分之五百,就 其超過部份遞加千分之五,以加至千分之五十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