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 105 年 10 月 13 日)
第5條
受災低收入戶,經金融機構核放本貸款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 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

一、金融機構核放本貸款相關證明文件。

二、事業負責人證明文件。

三、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