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 105 年 09 月 29 日)
第5條
受災被保險人於災害發生時,有欠繳當期保險費之情形者,自繳納寬限日 屆滿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或自災害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之滯納金,不予計收 ;有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之情形者,自災害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暫緩催 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