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5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受災國保被保險人資料,應由災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彙整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國保保險費補助事宜。

保險人為辦理災區受災國保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事宜,得洽請相關機關提 供所需資料,各該機關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