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3條
災區受災國保被保險人於災害發生前有欠繳保險費情形者,自災害發生當 月起六個月內,不予催繳;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亦同。

災害發生當時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費,受災國保被保險人得自繳納期限屆 至翌日起延後六個月繳納,該期間不計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