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 105 年 06 月 06 日)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辦理脫離貧窮措施指 標、教育訓練課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