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 105 年 06 月 06 日)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脫離貧窮措施之方式如下:

一、教育投資:協助改善就學設備、課業輔導或提升學歷。

二、就業自立:協助就業準備、排除就業障礙,提供或轉介就業服務、職 業訓練、輔導證照考試、小本創業或穩定就業誘因。

三、資產累積:協助儲蓄、投資、融資,累積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

四、社區產業:結合地方特色產業,協助增加在地謀生技能或在地就業。

五、社會參與:協助參與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志願服務或公共服務 。

六、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發展之創新、多元或實驗 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