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 105 年 06 月 06 日)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服務對象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得自行或 運用民間資源辦理。

為強化脫離貧窮服務品質與效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 要,結合教育、勞政或其他相關局(處)及民間團體,建立合作服務體系 ,並定期召開聯繫會報。